日前,本院公诉科将一起涉嫌利用POS机套现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到安达市人民法院,此案是自《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实施以来,本市办理的首例利用POS机非法套现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。
该案中的被告人代某某利用其购买的两部绑定了商户的POS机,在无任何金融机构颁发的资质和许可的情况下,以赚取金钱利益为主观目的,为多名信用卡持卡者垫还其透支的信用卡内资金后,通过这两部POS机上并不存在的商户虚构交易、虚报价格将信用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提取,并收取相关手续费。经鉴定,这两部POS机上共虚构交易金额为4,157,903.53元,代某某非法获利12,473.71元。
使用POS机结算,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,使用POS机套取银行资金的,违反了POS机使用管理规定,危害了银行资金的安全。2009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《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规定: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等方法,以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、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,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依照刑法规定,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。
本案暴露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用卡申领环节、POS机申办环节未做到尽职审查,尤其是银行对于POS机使用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监管。
信用卡使银行能吸引更多客户,银行从持卡人和商户那里得到信用卡年费、刷卡消费的手续费、信用卡贷款的利息等好处。所以信用卡申办对客户财力资质审核不严,过度授信,多头授信,在客户刷卡套现的时候,未进行有效的应对措施。实体经济下银行风险加大的背景下,银行更需从粗放式经营转向精细化管理。与此同时,央行征信系统也需进一步完善,为银行的信用卡风险评估提供制度保障。
随着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升级,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必需品,但持卡消费要量力而行,合法使用,不要出借转让信用卡,切勿参与非法套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