业主用银行POS机刷卡套现

辽宁省沈阳市某个体业主丁某某雇请其他6人利用申请到的银行POS机,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,先后在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附近某民宅内、和平区某小区601室及2402室为信用卡持卡套现人员提供刷卡、存取款及转账等服务。

共同使用商户名称分别为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东升海参销售处、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金凯翔汽车用品商行、众合惠普电子商行、等10台POS机虚构交易,为3507名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刷卡套现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,据统计,丁某某为他人套现的金额高达3984万元。

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

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丁某某等7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,结伙共同使用销售点终端POS机,通过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,情节特别严重,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
最后,和平法院一审判决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30万元。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,并处罚金20万元到5万元不等。

点赞(0)
立即
投稿
发表
评论
返回
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