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中的杨某某等人为了提高销售业绩,对消费者谎称能够帮助申办信用卡业务,吸引消费者购买POS机,并且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。
杨某某等人宣称能够帮助办理信用卡,只是对POS机交易后的附属服务进行了虚假承诺,并不是以提供虚假的POS机或者占有POS机的其他费用(如:开机费、押金等),令对方无法实现POS机刷卡消费等功能,进而实现非法占有消费者资金的目的。
在该案中,消费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购买POS机,而非办理信用卡,杨某某等人以帮助办理信用卡为由吸引消费者,只是在交易POS机时的附属服务,并且没有收取服务费用,即使消费者没有获得服务,也没有任何损失。
该案无法查明杨某某等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,无法满足刑事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要求,且无法达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,无法证明谎称办理信用卡业务与非法占有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。
因此,本案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符合证据不足的不起诉,无罪。